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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历认证评估办法本月起实施 申请材料中文翻译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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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获悉,新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自2018年1月起实施,对6项主要内容进行修订,其中取消了申请材料中对文凭证书中文翻译件的要求。

  为了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的效率,优化流程,更好地满足申请者的需求,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2009年12月发布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并自2018年1月起实施新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范围进行了限定;与所有申请人签署《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对不同国别/类别的学历认证评估周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申请材料中对文凭证书中文翻译件的要求;取消了认证书补办、换版本的服务内容,对认证复议的时限进行了修改;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的申请人将进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涉假行为名单”,中心将推动与相关部门共享认证数据并将涉假行为失信记录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治理。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示,自1月起,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不需再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为保证认证办理进程,同时持有国外源语言证书及英语证书的申请人,在提交源语言证书时,一并提交英语证书。取消中文翻译件之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仅包括本人照片、需认证证书、留学期间护照和授权声明。部分申请人有可能需要提供国别或区域特定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提供的证书翻译件,具体情况可参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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